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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伤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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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老杨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杨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

半年后,经与同类情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杨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以社保经办机构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对老杨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

为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及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劳动争议只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劳动者与同人单位间,因企业开出、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老杨的用人单位,老杨与社保经办机构间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合法的。

老杨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它与工伤职工就待遇发放而引起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此类争议应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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