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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字“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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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两者法定强制性义务,两者均不能放弃,也不能用声明或者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保险支付赔偿责任时,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刘某于2010年4月1日入职A商业公司,从事中控工作。2019年6月12日,刘某以A商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A商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21日,A商业公司为刘某做了社会保险增员,并为刘某缴纳了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未给刘某缴纳2010年4月至2019年5月的社会保险。


刘某主张其在职期间A商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A商业公司对刘某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1日的《社保申明》予以佐证,该份申明为一份打印声明,声明人手写处为“刘某”。内容如下:


本人刘某自2010年4月1日入职之日起,公司一直要求我提供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资料和证件,由于我自身原因拖延至今未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各项资料,致使公司至今无法按正常程序及时间办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现因我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我不能提供缴纳社保所需各项资料,故主动向公司请求不用公司补缴和再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综上,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在我自己,故本人声明公司未能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损失及相关费用(包括如有相关部门因此事对公司的罚款)全部由我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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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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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刘某入职当天签署声明的话,不可能使用“自2010年4月1日入职之日起……一直要求我提供……”及“由于我自身原因拖延至今未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各项资料”这些措辞。


另外,即使该份声明是刘某签署,在刘某离职后,A商业公司仍能够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足以说明不存在“致使公司至今无法按正常程序及时间办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况,由此可知A商业公司完全可以在刘某在职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现刘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A商业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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